以案为鉴|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内,企业被罚五万余元!
常平发布 2026-03-27 17:06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也是守护职工生命安全的“铁防线”。常平应急管理分局在“常平发布”微信公众号开设“以案为鉴”专栏,以真实案例为“活教材”,折射企业安全管理中的制度悬空、责任缺位等问题,拆解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并将法律条文转化为安全警示,引导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强化主体责任,树立“安全是最大效益”理念,主动排查整改隐患,切实筑牢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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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常平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内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仓库位于路边联排商铺中间,建筑为水泥混凝土结构,面积约30平方米,内部配备了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和灭火器材,但该仓库并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现场违规储存了压缩氩气9瓶(40L/瓶)、压缩二氧化碳5瓶(40L/瓶)和若干空瓶。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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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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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告提醒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及运输等全流程安全管理,同时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坚决杜绝重生产、轻安全的侥幸心理,切勿以身试法、触碰安全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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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常平融媒体中心

文字:周颖峰

责编:莫玉仪 潘玲

版式:周颖峰

素材来源:常平应急管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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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平,剧毒化学品,存储,危险源,安全,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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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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